文/钟永棣,人力资源法律库特约顾问
一、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最长为二年。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范围内事先商定,地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双方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此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均应无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但,
1、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此外,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范围内事先商定,地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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