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晃鱼市镇某砖厂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人经营机制红砖生产销售企业。2008年元月25日,原告与钱某签订了《进窑班承包合同》,由钱某负责从事砖坯进窑工作。承包合同签订后,钱某根据进窑班的工作需要,于2008年3月邀约被告钱长沅、宋玉竹进原告的砖厂做工,从事砖坯进窑工作至2010年4月。在此期间,原告给二被告交纳工伤保险,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原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二被告辞退。对此,二被告即以原告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于2010年9月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14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被申请人(原告)为被告(申请人)缴纳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支付申请人(被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600元及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00元。原告新晃某砖厂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主动放弃部分主张,双方达成协议了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500元的调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案虽然调解结案,但案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警示:今后招聘劳动者时,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增加企业成本,支付更多的费用。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代收体检费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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