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7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齐先生的寒暑假休假天数如少于其年休假的天数,单位应当安排补足。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代收体检费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详情
濮阳人才网官方微信平台
濮阳人才网手机网页版
濮阳求职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