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季某入职无锡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就在季某刚做完一个月的试用期,于2010年12月10,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工作认真负责的季某感到很纳闷,自己辛勤的劳动换来的却是公司的辞退信,并且公司也未说明辞退原因。于是,季某与家人商量后决定起诉该机械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机械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员工试用期满,考评表中不予转正办理退工手续的内容,没有在试用期内向季某告知。该公司与季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至2009年12月9日止,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通知纪传森离职,是在试用期届满后,该公司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辞退季某,且员工离职通知单中也未注明离职原因,故该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季某11月份的应得工资为1979元。其在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即989.5元,故该公司应当支付季某赔偿金1979元。季某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突然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也确实存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决定不予录用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却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作出不录用的决定,或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但在试用期满后才通知员工离职,上述情况都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且在试用期满前通知劳动者,以此来维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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