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吕红甫的再三要求下,公司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事仍然久拖不决。转眼间,一年的合同就到期了,公司没有与吕红甫续签合同,也没有说辞退他,吕红甫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继续干着。2010年5月,吕红甫因劳动合同和社保费一事再次和公司领导发生了口角,一气之下决定辞职,公司的态度很鲜明:“不想干就走人,工资定得已够高了,还找麻烦!”“说实话,我也不想辞职,去别的地方工作没有这么高的工资,但是我也得为将来考虑呀。”吕红甫这样对记者说。
辞职书递交之后,吕红甫便向驻马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很快仲裁机构就作出驻劳仲案字(2010)66号仲裁书,裁决吴桂桥煤矿因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吕红甫双倍经济赔偿金19377元,并为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5808元。
对此结果,吴桂桥煤矿不服,随即提起了诉讼。2011年年初,该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对于补缴社保费的问题,双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得到了法庭的确认。在经济赔偿金方面,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司代理人坚称,吕红甫是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私自离岗,其递交的辞职书并没有得到公司批准,因此不存在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吕红甫反驳道,起因是公司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和拒缴保险费,尽管发生了几次争吵,但从没影响工作,只是递交辞职书之后才离开工作岗位的。由于公司出具了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书,吕红甫请求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判决吴桂桥煤矿补偿吕红甫4个月的工资合计9688.5元,并补缴应缴的保险金5808元。
尽管补偿打了折扣,但对此结果,吕红甫基本满意。不料,吴桂桥煤矿却不罢休,而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2010年6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在2006年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吕红甫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公司尚没有批复吕红甫的辞职书,但是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吴桂桥煤矿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也即履行了通知劳动合同解除的义务。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近日,吕红甫打电话告诉记者,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令他想不明白的是,公司也不差钱,为什么在拒缴社保费一事上态度这么强硬呢?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拖欠或拒缴保险费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或拒缴保险金的企业给予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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