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而老张在该公司的劳动时间,同其他全日制工人一样,说明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张某付出了与全日制工人一样的劳动,理应与全日制工人一样得到相同的工资等待遇。该公司老板,应按其他被裁的全日制工人一样,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代收体检费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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