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允律师事务所贾长亮律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停产为由强行给员工放假是剥夺了员工工作的权利,可以视为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因此您有权利要求与之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代收体检费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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