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有心肌劳损, 郑某不定期请病假,其所在公司以其身体状况不佳及对工作造成影响,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将他从科长调整为专员。 但调整工作后, 郑某的工资待遇维持不变。 郑某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 郑某因病多次请假,且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工作, 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科长的职责。 公司将其调整为无需承担管理责任的专员, 且工资待遇不变,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任何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 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 法律规定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调整其岗位,这就是法定事由的表现之一。
本案中, 郑某因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并经考核为不能胜任工作, 此时, 用人单位为保证正常经营, 可选用能够胜任岗位的员工来工作。 因此调整郑某的岗位并不违法。当然, 如果郑某在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的, 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郑某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涉及法律:《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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