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铸造厂的电焊工,前几天,黄某在上班时接到朋友王某的电话,要求黄某帮忙焊接一个水管,黄某碍于情面,在没有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私自为王某的水管进行焊接,不料当时为了赶时间没有戴防护眼镜,结果眼睛被烫伤,住院治疗后视力下降了不少。事后黄某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的答复是黄某利用单位资源干私活,又进行了违章操作,是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造成的损害,不应认定工伤,只肯赔3000元了事,还要对其进行开除,黄某这是不是工伤?
这里出现了“私活儿”这个概念,什么是私活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做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没有领导安排的事务的行为,又不能够增加单位利益,这就是私活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着重强调了”因工作原因”。
我们可以把职工所做的工作分成三种情况:
1、职工履行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的正常工作任务。在完成这种工作过程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职工履行领导委派的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任务。在完成这种工作过程的中受伤,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3、职工履行的既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又不是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但是为单位利益而工作,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而未予制止的,应认定为工伤。
4、职工履行的既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又不是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所完成的工作又不能为单位带来任何的收益,单位没有应该知道可能的,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属于最后一种情况,王某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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