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尤其是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迅速发展,交通线路变得纷繁多样,因此不能将往返两地之间的线路狭隘地固定为一条路线,否则既显得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本案中,吴先生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但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鉴于吴先生是在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应当属于工伤。吴先生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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