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经过试用期以后就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合同。因为一次家里有事情就请假回家处理事情。但是因为总总原因,在请假5天内没有把事情办完,而因为事情比较多,没有及时和公司续假等等手续,而在12天后再次回到公司上班以后,公司已经把小张因为旷工7天而开除了。当然对于公司来说,他们做这个决定也是因为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规定,只要无故旷工7天以上都是以开除处理。
但是对于小张来说,他并不认可,因为他是在请假回家办事情,而之后没有及时回来上班也是因为事情没处理完,所以才没有及时回来上班,也算是情有可原,所以不应当与这么重的处罚,在与公司协商无果之后,小张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请求帮助,希望公司可以收回处罚。而当地的劳动部门在了解了所有的情况之后,就决定让公司收回开除的处罚,而换做是扣除因为旷工造成损失的工资作为处罚。 当然对于劳动相关部门来说,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出于自己的考虑。首先对于小张这种的行为肯定是不正确的,因为他在因为要处理事情但是没有及时和公司讲清楚从而补假当然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对这方面的损失,小张是有责任去承担,所以应该要扣除相应的工资给予公司必要的补偿。 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7天要开除,才这么执行的。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只有在不违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算是有效的,而这个规定违背了劳动法,所以是无效的,因此小张不应该被开除。 说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切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为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因为在日常工作和请假等等的问题上有任何的不合理的状况的话,那么不妨请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帮忙,相信会给予劳动者和公司一个最公正、完美的答案。外的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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