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做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濮阳人才网王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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