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李某的工资为1500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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