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转让,法人已变更”能否成为企业拒绝承担原公司工伤待遇的挡箭牌?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代收体检费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详情
濮阳人才网官方微信平台
濮阳人才网手机网页版
濮阳求职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