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于今年2月20日应聘到一家设计公司上班。目前,她还处于试用期,每月工资只有1200元。尽管这已经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她看来,这点工资远远不够花,这样的待遇设置也十分不合理——因为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2800元左右,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太大。苏某找机会陪着笑脸问公司老板,结果被数落一通:“工资1200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难道要开你1万工资!”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押金、报名费、代收体检费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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