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应聘一家单位,从事制单员的工作,公司与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注明试用期我6个月,在使用的过程中小明也很勤奋努力,很对6个月的时间即将结束,上级领导并口头同意小明立马转正,但人力资源的相关人员找到小明谈话,并要求小明签订试用期延长合同,为此,小明非常生气,请问无辜延长使用合同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有不同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是相关的,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也可以越长。可参考: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极限时长是6个月,无论再长期限的合同,也只能要求员工有6个月的试用期,小明所在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小明有权拒绝。企业要么给小明转正,要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正当。以小明现在的情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给赔偿的,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虽然没办理手续,也属于正式员工。但小明所在企业提出了这样的条件:要么延长试用期,但工资不变不给之前口头约定的转正工资;要么接受延长试用期,并签延长试用期合同。由于企业未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工资及转正工资,所以,小明在工资的问题上,没有与企业谈判的条件。综上所述,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及试用期的时候,都要看清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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